(2013)许民一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军坡诉被告河南嘉宝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嘉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坡,河南嘉宝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嘉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许民一初字第26号原告王军坡,男,汉族。被告河南嘉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黄遂义,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嘉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号附*****号。法定代表人李冰,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王军坡诉被告河南嘉宝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嘉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嘉奥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河南嘉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106号附73、74号,且被查封财产也在郑州,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上述规定,本案被告河南嘉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葛市钟繇大道南段东侧,在本院辖区以内,故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嘉奥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信宏敏审判员 支伟泉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权家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