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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452a50e5-44be-432e-91e7-b45b0fec126d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401号申请执行人修强,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河北省固安县宫村镇北公由村。被执行人贾冬旭,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县人,现住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花园小区。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7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修强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贾冬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冬旭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