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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商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程治友与青岛隆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治友,青岛隆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程治友,青岛隆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商初字第2507号原告:程治友,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赵娟,女,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系原告之妻。被告:青岛隆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滨海五路4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治友与被告青岛隆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关门停业,无法找到被告法人,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治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希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