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来民一初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8-12-20
案件名称
来安县施官镇街镇村双山组与王永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来安县施官镇街镇村双山组;王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1306号原告:来安县施官镇街镇村双山组。负责人:万永生,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金文,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斌,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来安县施官镇街镇村双山组诉被告王永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来安县施官镇街镇村双山组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安县施官镇街镇村双山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来安县施官镇街镇村双山组承担。审 判 员 李泽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陶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