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湛开法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刘会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湛开法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会全,男,27岁(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湛江市坡头区人,家住坡头区,无业。2007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21日因盗窃罪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0月2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4日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刑诉[2013]第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会全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云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会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刘会全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渔港公园内寻找作案目标,发里小亭里吴某与其朋友正坐在凉亭的板凳上聊天,手提包放在身旁板凳上,刘会全偷偷接近,从他们身后把手提包偷走。手提包内有三台手机和现金人民币200元、一些银行卡等物。2013年6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刘会全到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渔港公园寻找作案目标。到20时许,刘会全发现靠近海边草地上的陈某与其朋友正坐着聊天,陈某右手边的草地上放着一个蓝色手提包,刘会全就弯着腰慢慢靠近,从陈某的身后把该手提包偷走。手提包内有一台诺基亚5233手机、现金人民币110元、公交卡、学校水卡和钥匙等物品。经鉴定,诺基亚5233手机价格为人民币799元。2013年6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会全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渔港公园内灯塔附近的草地处发现谭某与其朋友正坐在草坪上闲聊,一个黑色手提袋放在身边,刘会全就趁着大草坪上散步闲聊人员较多,将谭某的手提袋偷走,手提袋内有现金人民币270元和一台白色国产型号TSDA558手机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国产TSDA558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64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刘会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陈某、谭某的陈述予以证实。另有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与发还物品清单、现场与赃物照片及被告人的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业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会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三次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属于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会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会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被告人刘会全曾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劣性不改,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会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刘会全处以一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理由充分,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会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10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丽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