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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吴登权与孙兆峰、邱晓维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权,孙兆峰,邱晓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吴登权。委托代理人孟恩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元,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兆峰。被告邱晓维。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登权撤回起诉。诉讼费4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红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人民陪审员  姬英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