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00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吴登权与孙兆峰、邱晓维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登权,孙兆峰,邱晓维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897号原告吴登权。委托代理人孟恩海,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国元,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兆峰。被告邱晓维。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登权撤回起诉。诉讼费4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红卫代理审判员 蒙永庆人民陪审员 姬英晖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