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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781号原告徐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