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某某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