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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张某某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