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裕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杜振敏与潘红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敏,潘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裕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杜振敏,男,汉族,1972年8月27日出生,河北冀兴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正定收费站职工,现住石家庄市博文家园8-2-403室。被执行人潘红芳,女,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育才街209号3-3-102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3)裕民一初字第011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 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晓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