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1791号原告:瞿某,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某,女,1988年3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瞿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瞿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瞿某负担。审判长 张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