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孟某甲,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鑫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