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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1813号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孟某甲,女,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安培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鑫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