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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宁武堂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武堂

案由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防市刑二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武堂,男,1980年6月7日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壮族,小学文化,司机,住钦州市××北区××镇××村××号。因涉嫌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防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武堂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武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宁武堂驾驶桂A86X**货车经中越1306界碑后进入越南境内,装运一批无任何合法证明的冻牛肉后返回中国,次日被防城海关缉私警察抓获,当场扣押走私的冻牛肉10.57吨。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武堂故意违反海关法规,将我国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宁武堂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宁武堂驾驶桂A86X**货车前往防城港市防城区垌中镇,经中越1306界碑后进入越南境内一片空地装运无任何合法证明的冻牛肉后沿原路返回中国,并准备运往广州交货。次日下午18时许,防城海关缉私警察将躲避在垌中镇甫都村一提炼废旧轮胎油的院子内的宁武堂抓获,当场扣押走私的冻牛肉10.57吨。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2、《查获经过》,证实2012年11月27日下午18时,防城海关缉私警察在垌中镇甫都村一提炼废旧轮胎油的院子内查获装有美国产的10.57吨冻牛肉,并抓获宁武堂。3、《入库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依法扣押了走私冻牛肉10.57吨,并将桂A86X**返还给宁武堂。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宁武堂的基本情况,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5、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挂靠合同》,证实桂A86X**货车由宁某某挂靠在南宁XX运输有限公司。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机关抓获宁武堂的现场情况,走私入境地点及扣押的走私牛肉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25日,在东兴和谐宾馆,有人打电话叫宁武堂去垌中镇拉运一车冻品前往广州。其随车同行。当日下午18时许,宁武堂在一名男子的指引下开车走山路从中越1306号界碑处的小泥路进入越南境内1公里左右的一条山路旁装货。越南人用小货车拉来冻品并过驳到桂A86X**货车上。装好货后,其和宁武堂驾车在原地等候通知,当晚23时许,宁武堂按照带路人的指令沿来时的路经过1306号界碑返回中国境内,驶入沿边公路后就往宁明、崇左方向行驶,欲从宁明上南友高速公路把冻品运往广州交货。途中听闻路上有海关检查,宁武堂便按指令把车开到垌中镇甫都村的一个院子里躲藏。一直等到2012年11月27日18时许,被缉私民警抓获。2、证人宁某某的证言,证实桂A86X**货车是其2012年5月份购买挂靠南宁XX运输有限公司的,平常交给宁武堂管理,这次装冻货其不知情。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武堂的供述和辩解,2012年11月21日,其和黄某某驾驶桂A86X**货车到东兴等货,11月25日早上一个同行通知说有货拉到广州给6000元的运费,问其装不装,其同意。大约下午4点左右,请车人打电话叫把车开到沿边公路102公里附近,说到那里有人带去装货。其到哪里后大约是下午6点多,天已渐渐黑了,在那里的岔路口有一个男子,叫其从岔路口左拐进一条泥路开过一个小山坳,上到小山坳以后就看到中国与越南的界碑,过了界碑便到了越南的泥路上,尔后走几百米往右边开1公里左右就到货场。有两辆悬挂越南车牌号的小货车在那里等,现场有个男子指挥搬运工把冻品从越南小货车上搬到其桂A86X**货车上。装完车后,指挥装车的男子叫其就地等通知再走。等到晚上11点多,才叫其发车,吩咐其走原路返回中国境内后上到沿边公路往宁明方向上高速去广州,还给了其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其车牌号、件数及十来个途经地的手机号以及到达广州后的联系电话。当其车行至沿边公路135公里处时,一辆无牌的五菱面包车过来拦,车上司机说前面有海关查车不能走,其就尾随那车回到延边公路115公里处的一个村庄的小路里,面包车司机让停车在那等。等到26日凌晨4、5点,面包车司机告诉其往垌中走,当其车行至延边公路99公里处时,又来了一辆面包车带其回到延边公路95公里处,转进右边一个木材厂,面包车上下来一名男子指路。26日天亮以后,该名男子就将其带到甫都村旁一个废弃的加工厂内躲藏,让其停车在那里等,然后那男子就走了。其与黄某某在原地等了一天一夜,直到被海关查获。车上装的是冻肥牛,共425件,美国产的,重10.57吨,没有任何手续。桂A86X**货车车主是其父亲宁某某,去拉冻品的事情其并没有告诉他。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武堂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无任何合法证明的冻牛肉走私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宁武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武堂犯罪情节较轻且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武堂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冻牛肉10.57吨,依法予以没收。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学泳代理审判员  陈之焱人民陪审员  郑锡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树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