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04-5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04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504-50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77053451。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科技南12路九洲电器大厦6楼,组织机构代码729868234。法定代表人霞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榕良,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九华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205418339。法定代表人张正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进,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正,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该公司员工。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九洲公司)、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洲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喻湜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魏梅、人民陪审员左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淑君,被告深圳九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榕良,被告四川九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进、吴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公司(以下称GETTY公司)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4张,分别为:1、品牌是Stockbyte,编号是71057089,内容是“鹰”;2、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是DV436022,内容是“控制室”;3、品牌是Stockbyte,编号是71055655,内容是“机器操作”;4、DigitalVision,编号是DV050010,内容为“研究室”。原告经核查销售纪录后确认,被告使用上述图片未经GETTY公司和原告的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保障GETTY公司和原告的著作权权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各案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各案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40000元;3、承担本系列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深圳九洲公司辩称,1、被告深圳九洲公司与被告四川九洲公司为相互独立的法人;2、本系列案中的宣传册上并没有被告深圳九洲公司的住址及网址信息,只有被告四川九洲公司的名称,且宣传册上的被告深圳九洲公司的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相同,电话和传真号码也并非被告深圳九洲公司使用;3、被告深圳九洲公司和被告四川九洲公司的网址不同。被告四川九洲公司辩称,1、原告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因此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2、涉案宣传册由被告四川九洲公司委托案外人制作,被告四川九洲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且合同约定了案外人的义务;3、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5、原告将律师费用列为合理费用缺乏证据支持。经审理查明,原告华盖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美国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确认授权书,原告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原告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书有GETTY公司及其授权的高级副总裁、总顾问的签章。在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列明了Stockbyte、Digitalvision等条目。原告称其于2011年4月25日至19日在广州琶洲展馆举办的第109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取得涉案宣传册,该宣传册第二页载有被告四川九洲公司的简介,第九页至第二十一页分别宣传了DigitalTelemedia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产品,封底落款亦为被告四川九洲公司,标明了其总部的地址及深圳分公司的地址。庭审中,被告四川九洲公司承认其参加过上述展会,并承认涉案宣传册系由其委托案外人设计、制作、印刷的,并提交了其与深圳市山水创想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设计制作合同》及深圳市山水创想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给其出具的发票;被告深圳九洲公司则否认参加过上述展会,并否认涉案宣传册系其印制、使用的,称其公司英文翻译和地址均与宣传册落款不一致,还提交了公司出具的《确认函》及公司员工欧东书面证言及欧东的劳动合同、身份证件、工牌等证据,但其承认宣传册第四页有关公司的地址、电话、传真、网站、邮箱与其一致,其解释称因二被告是关联公司,被告四川九洲公司为宣传整个集团的产品,故宣传册中也出现了被告深圳九洲公司的相关信息。经查,被告四川九洲公司系被告深圳九洲公司的股东。经比对,涉案宣传册上刊载的其中四张图片与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并主张版权的四张图片具有同一性,分别为:1、品牌是Stockbyte,编号是71057089,内容是“鹰”;2、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是DV436022,内容是“控制室”;3、品牌是Stockbyte,编号是71055655,内容是“机器操作”;4、DigitalVision,编号是DV050010,内容为“研究室”。另查,网站首页网址为www.gettyimages.cn的网站名称为华盖创意,主办单位为原告。原告在该网站上展示涉案图片,署名为著作权人,亦声明可以以原告自己名义行使索赔的权利。www.jiuzhou.com网站由被告四川九洲公司管理并使用,www.d-telemedia.com网站由被告深圳九洲公司管理并使用。又查,原告另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翻译费发票,以证明其为本系列案各案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及为本系列案共支出翻译费人民币1600元。此外,原告还提交其与案外人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和收款回单,以证明GETTYIMAGES,INC.公司同类型图片的许可使用费用标准。以上事实,有(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ICP备案信息、(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原告网站涉案图片打印件、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翻译费发票、光盘、设计制作合同、深圳市山水创想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被告深圳九洲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网站及备案信息查询、欧东的身份证和书面证言、劳动合同、工牌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经公证的GETTY公司《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等,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系列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原告的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Photodisc包含在GETTY公司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在被告无相反证明足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公司为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而原告在GETTY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因此,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本系列案的适格主体。被告四川九洲公司关于此方面的辩解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宣传册系原告于2011年4月25日至19日在广州琶洲展馆举办的第109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上取得,被告四川九洲公司承认参加过该展会,该宣传册公司简介一栏所显示的是被告四川九洲公司的信息,封底落款亦为被告四川九洲公司,且其承认该宣传册由其使用;涉案宣传册中第九至二十一页分别宣传了多家不同公司的产品,被告深圳九洲公司只是其中一家,且其对涉案宣传册上为何出现其信息作出了合理的解释,原告亦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深圳九洲公司实际上使用了涉案宣传册。综上,涉案宣传册由被告四川九洲公司使用,与被告深圳九洲公司无关。被告四川九洲公司未经原告及GETTY公司许可,在其使用的宣传册上载有四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册以消除影响外,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深圳九洲公司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故对原告针对被告深圳九洲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四川九洲公司辩称涉案宣传册系委托案外人设计、制作,但被告四川九洲公司作为委托人对涉案宣传册上使用的图片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涉案宣传册系被告四川九洲公司委托案外人设计、制作的事实,不能作为其免责的理由。原告提交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只是其与两案外人之间关于图片许可使用费的约定,与本系列案无关,不能作为确定侵权损失的标准,因此,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原告未能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四川九洲公司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支出的律师费开支等因素,酌定每案每张图片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000元,本系列案共涉及四案四张图片,其赔偿数额总计为人民币12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展示的摄影作品(1、品牌是Stockbyte,编号是71057089,内容是“鹰”;2、品牌是DigitalVision,编号是DV436022,内容是“控制室”;3、品牌是Stockbyte,编号是71055655,内容是“机器操作”;4、DigitalVision,编号是DV050010,内容为“研究室”),并销毁侵权宣传册;二、被告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案各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本系列案共计人民币12000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受理费均为人民币50元,均由被告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喻 湜代理审判员 魏 梅人民陪审员 左 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