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临水社区村民委员会与刘文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临水社区村民委员会,刘文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1684号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临水社区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临水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文明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临水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临水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柴子英审 判 员 吕 伟人民陪审员 宋兰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柳森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