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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执字第9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姜东升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东升,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944—1号申请执行人:姜东升,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旌旗东路171号2号楼3单元502号。被执行人:王玲,女,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柳沟村。本院在执行(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姜东升与被执行人王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东升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