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民二终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润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润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马民二终字第00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应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政芳。委托代理人:石飞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润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邵阳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润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润哲建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3)花民二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邵阳路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政芳、石飞龙,被上诉人润哲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5月13日,润哲建材公司与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一份钢网加工定作合同,约定由润哲建材公司向该项目经理部供应钢筋焊接网,约计600吨,单价以马钢高线价格+600元每吨(平均单价为4560元)。货款结算方式为:货到工地起45天内付清每批次货款,如在45天内未能付清货款,未付清的部分超过货到工地45天后按每月每吨加80元支付给润哲建材公司。合同还就其他违约事项作出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反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未履行部分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润哲建材公司按该项目经理部要求发货,至2012年12月28日,润哲建材公司与该项目经理部核对账目,确认该项目经理部实际定作量为295.739吨,欠货款901183.66元。后该项目经理部陆续支付货款30万元,至今尚欠货款601183.66元。根据润哲建材公司与该项目经理部共同盖章确认的供货清单以及该项目经理部实际付款的时间,可以确认润哲建材公司每批次供货后,该项目经理部均存在逾期1-6个月不等的逾期付款情况,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邵阳路桥公司应承担每月每吨加价80元的补偿金为78617.61元(计算至开庭日)。另,双方合同约定的定作量为600吨,邵阳路桥公司实际定作量是295.739吨,未按约定履行部分为600-295.739=304.261(吨)。由于润哲建材公司索款无果,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邵阳路桥公司:一、立即支付货款601183.66元;二、支付违约金138743.01元;三、支付因单价调整所得补偿金78617.61元(计算至开庭日)。原审法院认为:润哲建材公司与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的钢网加工定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是邵阳路桥公司临时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部机构,其对外民事责任应由设立它的法人机构邵阳路桥公司承担。邵阳路桥公司抗辩其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邵阳路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当给付润哲建材公司货款601183.66元。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邵阳路桥公司因逾期付款应当给付润哲建材公司每吨加价80元的补偿金为78617.61元(计算至开庭日)。邵阳路桥公司提出价格调整的补偿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反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未履行部分10%的违约金”,邵阳路桥公司未按约定履行部分为600-295.739=304.261吨,以平均单价4560元计,邵阳路桥公司应承担违约金为304.261×4560×10%=138743.01元。故润哲建材公司要求邵阳路桥公司承担违约金138743.01元,符合合同约定,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马鞍山市润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601183.66元、违约金138743.01元、价格调整补偿金78617.61元,合计818544.2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1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10351元,由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邵阳路桥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提出:一、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虽冠以“邵阳路桥公司”名称,但不是邵阳路桥公司设立、组织并管理的,而是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设立、组织并管理的,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才是承担货款责任的主体,邵阳路桥公司提供了其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以证明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的设立、组建、管理人是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才是应承担责任的主体,原审法院未予认定是错误的;二、原审法院判决邵阳路桥公司承担违约金138743.01元没有事实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所需钢筋焊结网约600吨,并不是要求必须达到600吨,而是一个估计数,定作方没有定足或是超过600吨并不构成违约,应以实际需要为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295.739吨,剩余304.261吨未履行,润哲建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未履行是邵阳路桥公司原因造成的,原审法院判决邵阳路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三、原审判决认定价格调整补偿金为78617.60元(应为78617.61元)明显过高,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补偿金明显高于法定标准,依法应予调低。综上,邵阳路桥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润哲建材公司承担。润哲建材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过程中,邵阳路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邵阳路桥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安徽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案涉工程实际是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的,邵阳路桥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润哲建材公司经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邵阳路桥公司的证明目的,邵阳路桥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安徽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载明了邵阳路桥公司是中标单位,恰恰说明了邵阳路桥公司的主体适格。润哲建材公司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邵阳路桥公司质证意见同原审。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证如下:邵阳路桥公司提交的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邵阳路桥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安徽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作为定案依据;对润哲建材公司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的,认证意见同原审。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除原审认定的“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邵阳路桥公司应承担每月每吨加价80元的补偿金为78617.61元(计算至开庭日)”外,其他与原审一致。另查明:2012年6月8日,润哲建材公司交付第一笔40.139吨价值197082.49元的钢筋焊结网到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工地,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自2012年9月25日开始支付第一笔货款99900元。自2012年6月8日至2012年12月25日,润哲建材公司分8次共运送295.739吨价值1351083.66元的钢筋焊结网到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工地,而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自2012年9月25日开始逾期付款,至2013年4月18日共计支付了749900元。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截止2013年7月18日,邵阳路桥公司应承担每月每吨加价80元的补偿金为78617.61元。本院认为:本案邵阳路桥公司和润哲建材公司争议的焦点为:一、邵阳路桥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原审法院判决邵阳路桥公司承担138743.01元违约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审法院判决邵阳路桥公司承担78617.61元价格调整补偿金是否过高。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因案涉定作合同系润哲建材公司与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的,而该项目经理部系邵阳路桥公司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临时机构,其对外的民事责任应由设立它的法人邵阳路桥公司承担,邵阳路桥公司虽上诉称,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是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设立、组织并管理的,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邵阳路桥公司提供的其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了案涉工程系邵阳路桥公司中标,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邵阳路桥公司承担本案民事责任是正确的。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因润哲建材公司与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约定钢筋焊结网的定作量为“约计600吨”,而邵阳路桥公司实际定作量为295.739吨,不到600吨的一半,显然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反合同一方须向对方偿付未履行部分10%的违约金,因此原审法院按邵阳路桥公司未履行的304.261吨钢筋焊结网的平均单价4560元计算,判决邵阳路桥公司承担138743.01元违约金,并无不妥。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因双方的合同约定,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如逾期付款,应当给付润哲建材公司每吨加价80元的补偿金,而邵阳路桥公司阜新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自2012年6月8日润哲建材公司交付第一笔40.139吨价值197082.49元的钢筋焊结网开始逾期付款,根据邵阳路桥公司目前违约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判决其支付补偿金78617.61元,并无不当。综上,邵阳路桥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诉讼费11662元,由上诉人邵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胡家龙审判员 曹悝元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琳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