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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桐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桐刑初字第976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2013年10月8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3)10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饮酒后驾驶沪c×××××号轿车沿校场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校场西路××号处左转弯驶入机动车道时,与朱某某驾驶的在机动车道上左转弯的浙f×××××号轿车发生刮擦。后群众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对被告人谢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13毫克/100毫升,民警遂将其带至桐乡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湖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谢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85毫克/毫升(醉酒标准为0.80毫克/毫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以上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酒精呼气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抓获经过、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包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褚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