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9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王习文与王小俊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习文,王小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189号原告王习文,女,1949年4月1日出生。被告王小俊,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原告王习文与被告王小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习文诉称:我的住宅与被告住宅东西相邻,我在东,被告在西。我的住宅东南西北外墙分别有滴水0.15米、0.15米、0.50米、0.30米。2013年3月,被告垒院墙占用了我住宅西侧南北端滴水各0.50米、南侧西端滴水0.15米、北侧西端滴水0.30米。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宅基地使用权,妨害排水,造成雨水浸泡我住宅墙体的后果。经与被告协商,要求法院确认我家房后有我的滴水及滴水使用权;被告将其在我房后所建墙拆除0.30米-0.50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证据,可见原、被告之间的争议在于滴水界限,而非单纯的排除妨害;原告在审理中亦明确表示要求滴水使用权,就被告方宅基范围的四至和原告方的滴水及滴水使用权,均属于宅基地确权问题,至于被告所砌墙体是否对原告的排水造成妨害,应待宅基范围明确后再行解决,而关于宅基确权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习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思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