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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欧特朗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欧特朗电器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16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宝刚,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欧特朗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韩小明。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欧特朗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25元)。审判员  廖辉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