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某荣与被执行人农某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荣,农某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荣,女,1986年10月5日生,壮族,农民,住天等县进结镇。被执行人农某通,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天等县进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荣与被执行人农某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农某通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卢某荣同意结案,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等县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农志通赔偿部份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农绍成代理审判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农祖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维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