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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民初字第418号原告刘某,退休工人。被告徐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威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告生病后,被告不愿意为原告治病,更不愿意支付费用。原告治病所需医疗费用也是向自己父母借的。在原告万分痛苦最需要安慰的时候,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且经常辱骂数落原告,甚至殴打原告,对原告没有任何关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名存实亡,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徐某甲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在上学时便已相识。双方毕业后逐步发展成恋人关系。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徐某乙。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8月21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徐某甲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作出(2013)港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在本院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后又撤回起诉。另外,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原、被告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要求本院处理。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谦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在本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后,本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原告又提起第二次及第三次离婚诉讼,原告离婚意愿坚决,说明原、被告并未加强沟通与理解,双方没有和好,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准许。因原告在庭审中称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要求本院处理,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刘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2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涛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或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宝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