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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裁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海连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裁字第00067号申请人张海连,女、汉族,1958年1月14日生。被申请人XX,男、汉族,1986年3月23日生。2013年9月25日13时许,被申请人XX驾驶东风牌宁D060**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到吴起县张坪村处,与边国栋驾驶的陕JK83**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致乘坐在JK8396轻型普通货车上的申请人张海连受伤。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申请人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边国栋及申请人张海连无责任。双方就人身损害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该财产,给其造成损失,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XX驾驶的东风牌宁D060**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蔺文仁名下陕JN20**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XX驾驶的东风牌宁D060**号重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