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耒巡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耒巡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64年9月2日出生。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本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3)耒巡民灶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龙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先林校对责任人:张先林印刷责任人:0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