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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密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二定诉张青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定,张青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李二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青岭,又名张青岑,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2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二定诉张青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青岭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圣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