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方军与游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军,游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52号原告:方军。被告:游荣军。原告方军诉被告游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行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方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行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