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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方军与游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军,游荣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横商初字第352号原告:方军。被告:游荣军。原告方军诉被告游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行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方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行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