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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惠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