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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周虎与东莞添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虎,东莞添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三法民一初字第4062号原告周虎,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委托代理人李国忠,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添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曾侠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良平,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巧玲,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虎诉被告东莞添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添威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文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国忠,被告添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良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虎诉称,周虎于2010年9月14日入职添威公司处任工艺工程师,每月工作30天,每天工作12小时。周虎每月工资6000元,工资结构为“底薪+加班费+职务津贴+出勤奖+安全奖+其他”。现添威公司长期拖欠周虎工资、加班费,没有为周虎购买养老保险,基于以上事实,周虎多次向添威公司主张诉求之各项权利无果,周虎无奈于2013年5月25日被迫与添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经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审理,出具了东劳人仲凤庭案非终字(2013)115号仲裁裁决书,周虎对仲裁裁决不服,现周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周虎与添威公司于2013年5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2、添威公司支付周虎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2010年9月14日-2013年5月24日之间的经济补偿金(6000/月×3个月)=18000元;3.添威公司支付拖欠周虎2010年9月14日-2013年5月24日之间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62880元,加发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5720元;以上总计96600元。原告周虎对其上述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及快递单、部分加班记录、考勤表、工资单、仲裁裁决书。被告添威公司辩称,一、周虎在2010年9月14日入职时,约定工资为月薪制,实际执行的也是月薪制。二、周虎入职时,添威公司对其进行了专门的雇员守则、人事/行政制度培训,雇员守则中有工资、加班津贴的相关规定,周虎本人清楚该规定。三、周虎入职以来,添威公司一直按照雇员守则的规定发放加班费、加班津贴,从未拖欠,周虎也从未提出异议,表明其认可薪资结构、工资计算方法以及计算结果。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已经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规定的,视为有效变更。五、周虎在法定节假日并没有上班,添威公司无需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六、关于额外25%的经济补偿金不符合2012年广东省高院以及广东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第24条的规定,应该予以驳回。七、周虎的诉请超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一年的时效规定,应该予以驳回。八、周虎的小时工资已经达到17.05元/小时,远远超过法律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其诉请应该予以驳回。九、添威公司有为周虎参加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请法庭驳回周虎的全部诉求。被告添威公司对其上述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职员履历表、添威公司雇员守则、雇员培训记录表、2011.5-2013.5出勤明细表、2011.5-2013.5工资单、仲裁裁决书。经审理查明,周虎于2010年9月14日进入添威公司工作,担任工艺工程师一职,添威公司为周虎参加了社会保险。周虎确认其工作岗位不属于高温岗位及添威公司有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事实。周虎提交了一份于2010年9月20日签订的期限为2010年9月14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有添威公司的盖章,添威公司否认周虎在该合同上的签名,但未提供相应的反证证明。该劳动合同约定:添威公司按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每周至少休息1天)来确定周虎的工作时间,按计时工资形式计发工资,其中周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添威公司工资薪酬制度执行,初始工资额为2600元/月;周虎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添威公司的《雇员守则》,津贴、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添威公司的《雇员守则》和《特殊岗位津贴实施办法》;《雇员守则》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确认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初始工资额2600元以及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标准来执行。双方分别提交了考勤表和出勤明细表拟证实周虎的实际工作时间。周虎提交的考勤表为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只有周虎签名而无添威公司签章确认,该考勤表显示实际工作时间详见附表;而添威公司提交的出勤明细表为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只有添威公司的盖章而无周虎的签名确认,其中2013年5月正常出勤时间为114.5小时、平时加班6小时、周末加班11.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0小时、有薪假期24小时。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考勤记录均不予确认,经核对,双方提交的考勤记录在对应月份上呈现的工作天数一致,差别在于加班下班的打卡时间上,由此导致周虎的考勤表呈现日加班2小时,添威公司的出勤明细表呈现日加班1小时。为佐证实际加班时间,周虎还提交了部分加班记录打印件,周虎主张是添威公司每天发到其电脑系统后打印出来的,但添威公司不予认可。双方分别提交了工资单拟证实周虎的实际工资情况。周虎提交的工资单为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工资单上未呈现职务津贴项目,周虎在仲裁庭审时确认其职务津贴是固定2050元/月;添威公司提交的工资单是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每月均有职位津贴。双方对对方提交的工资单均不予确认,经比对,双方提交的工资单虽呈现不同的工资构成,但均设有底薪项目,添威公司提交的工资单中的底薪与职位津贴之和等于周虎提交的工资单中的底薪,且工资总额一致。双方确认,周虎的工资是采用月薪制,包括底薪、加班工资、职务津贴等工资项目;平时加班20元/次(按次数计算),周六加班给付加班津贴20元/小时,周日工资是由底薪与职务津贴之和除以正常出勤时间21.75天再除以8小时再乘以2倍来计算;一个月平时和周六加班超过20小时就给付超时津贴400元,服从加班安排还有100元的加班奖励。周虎主张其确认的月薪制并非指固定月薪制。添威公司提交雇员守则、雇员培训记录表拟证实入职时已对周虎进行雇员守则的培训,雇员守则规定主管及工程师级别的员工因工资中已包含正常工作8小时外或休息日、法定假日的上班工资,故不另计付加班费,但公司视情况支付加班津贴,周虎知晓并理解雇员守则的规定。周虎确认雇员培训记录表的真实性,但否认雇员守则的真实性,先是主张入职时没有雇员守则,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不知晓该守则,后又确认签合同时有看过雇员守则,但主张其看过的雇员守则并非添威公司现提交的2013年1月1日生效的雇员守则,当时的雇员守则没有关于加班费的约定。2013年5月20日,周虎向添威公司邮寄了一份《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添威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克扣和拖欠工资、加班费及高温补助费以及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为由,提出于2013年5月24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添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拖欠工资及赔偿金。周虎于2013年5月27日离职,并结算了离职前的工资。2013年6月4日,周虎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凤岗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该庭于2013年7月9日作出东劳人仲凤庭案非终字(2013)1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周虎与添威公司劳动关系的解除并驳回周虎提出的全部申诉请求。周虎不服上述裁决,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添威公司未提起诉讼。另查明,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周虎称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时不知道添威公司买了养老保险,之所以违背事实写未签订劳动合同是为了让添威公司交出劳动合同确认底薪等。另外,东莞市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920元/月(即5.29元/小时)、2011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月(即6.32元/小时)、2013年5月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10元/月(即7.53元/小时)。以上事实,有上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虽然添威公司否认周虎提交的劳动合同,但该劳动合同有添威公司的盖章确认,添威公司否认周虎的签名但未提供相应的反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添威公司对与周虎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也无异议,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依法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调整。周虎单方提出于2013年5月24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但实际上班至5月27日才离职,现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本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5月27日解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添威公司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周虎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二、周虎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对此添威公司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针对焦点一。首先,关于雇员守则。添威公司提交的雇员培训记录表可以证实入职时已对周虎进行雇员守则的培训,而雇员守则规定主管及工程师级别的员工因工资中已包含正常工作8小时外或休息日、法定假日的上班工资,故不另计付加班费,而是视情况支付加班津贴,周虎知晓并理解雇员守则的规定。周虎虽然否认雇员守则的真实性,但周虎先是主张入职时没有雇员守则,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不知晓该守则,后又确认签合同时有看过雇员守则,但主张其看过的雇员守则并非添威公司现提交的雇员守则,当时的雇员守则没有关于加班费的约定。周虎的上述主张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虽然添威公司现提交的雇员守则是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但综合雇员培训记录表和劳动合同中约定薪酬、奖金、津贴、补贴等发放标准和办法为雇员守则以及雇员守则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等内容来看,可以推定周虎入职及签劳动合同时就有雇员守则且雇员守则有涉及薪资发放方式和标准。其次,关于周虎的工作时间。双方各自提交了考勤记录拟证实周虎的实际工作时间,虽然双方对对方提交的考勤记录均不予确认,但经核对,双方提交的考勤记录在对应月份上呈现的工作天数一致,差别在于加班下班的打卡时间上,由此导致周虎的考勤表呈现日加班2小时,添威公司的出勤明细表呈现日加班1小时。工作考勤记录应当是由添威公司掌握和管理的,添威公司有义务提交经周虎确认的考勤记录,现添威公司提交的出勤明细表并无周虎的签名确认,也与周虎提交的考勤表显示工作时间存在出入,对此添威公司理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信周虎的考勤表,以该考勤表显示的时间作为周虎的实际计薪时间。再次,关于本案加班工资的审查期间。周虎已经提交2010年9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考勤表以证实该期间周虎的实际工作时间,并提交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工资单以证实该期间周虎的工资发放情况;而添威公司提交的出勤明细表为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提交的工资单则是2011年5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周虎离职前已经结算了根据2013年5月的出勤明细而计付的工资,故本院采信添威公司核算该月工资的考勤记录。双方对对方提交的工资单均不予确认,但经比对,双方提交的工资单虽呈现不同的工资构成,但均设有底薪项目,添威公司提交的工资单中的底薪与职位津贴之和等于周虎提交的工资单中的底薪,且工资总额一致。故本院以周虎提交的2010年9月至2011年4月的工资单来确定这期间周虎的应发工资数额。本院对周虎诉求主张的2010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工资支付情况予以审查。综上,虽然双方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周虎适用标准工时制和计时工资制度,并约定了初始工资额及津贴、补贴、奖金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但双方确认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初始工资额以及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标准来执行。由此,双方确认以月薪制形式计付工资,故本院认定添威公司实际支付给周虎的月薪工资中已经包含有加班工资。衡量添威公司是否足额支付周虎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劳动报酬,关键在于添威公司支付的应发工资是否低于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实际上班时间经过法定倍数折算后的应得工资,如果低于则存在工资差额,如果不低于则说明足额支付了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工资报酬。经核算(详见附表),周虎在2010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不存在工资差额。故周虎要求添威公司支付2010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及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针对焦点二。周虎是以添威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克扣和拖欠工资、加班费及高温补助费以及严重侵害本人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经本院查明,添威公司已与周虎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社会保险,也足额支付了周虎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劳动报酬,周虎也认可其不属于高温岗位且添威公司有支付年休假工资,周虎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添威公司存在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周虎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周虎诉求添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周虎与被告东莞添威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3年5月27日解除。二、驳回原告周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周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文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知秋附表:周虎工资差额明细表年.月份最低小时工资法定正常上班时数实际正常上班时数超出法定上班时数平时加班时数周末加班时数假日加班时数有薪假期时数应得工资数额实际应发工资数额工资差额2010.095.29174.0096.000.0014.000.000.008.00661.251846.00-1184.752010.105.29174.00144.000.0036.0016.000.0024.001343.663659.00-2315.342010.115.29174.00176.002.0042.0047.500.000.001772.154377.00-2604.852010.125.29174.00176.002.0038.0064.000.000.001914.984793.00-2878.022011.015.29174.00156.500.0036.0077.000.0011.501989.045198.00-3208.962011.025.29174.00101.500.0020.0088.000.0024.001753.645029.00-3275.372011.036.32174.00184.0010.0044.0034.500.000.002047.684652.00-2604.322011.046.32174.00158.000.0040.0032.500.008.001839.124440.00-2600.882011.056.32174.00166.500.0042.0057.500.008.002227.805214.00-2986.202011.066.32174.00167.000.0042.0057.500.008.002230.965306.00-3075.042011.076.32174.00168.000.0042.0024.000.000.001763.284601.00-2837.722011.086.32174.00182.008.0042.0017.000.000.001788.564417.35-2628.792011.096.32174.00144.000.0031.002.000.008.001279.803642.77-2362.972011.106.32174.00151.000.0033.0021.500.0024.001690.604637.43-2946.832011.116.32174.00175.501.5040.5062.500.000.002287.845460.45-3172.612011.126.32174.00176.002.0045.0060.500.000.002309.965593.45-3283.492012.016.32174.00101.000.0017.5014.000.0074.501452.024058.38-2606.362012.026.32174.00167.500.0036.0047.500.000.002000.284979.96-2979.682012.036.32174.00176.002.0032.0016.000.008.001674.807197.00-5522.202012.046.32174.00143.500.0036.0016.000.0016.001551.564337.16-2785.602012.056.32174.00167.500.0034.0020.000.0017.001741.164569.66-2828.502012.066.32174.00167.500.0034.0012.000.008.001583.164220.62-2637.462012.076.32174.00167.500.0040.0024.000.000.001741.164340.62-2599.462012.086.32174.00173.000.0036.0028.000.0011.001858.084381.44-2523.362012.096.32174.00156.000.0030.0032.000.0012.001750.644589.66-2839.022012.106.32174.00120.000.0024.0020.000.0056.001592.644089.92-2497.282012.116.32174.00176.002.0038.0022.000.000.001756.964410.00-2653.042012.126.32174.00159.000.0034.0043.000.008.001921.285010.56-3089.282013.016.32174.00152.000.0033.5034.000.008.001758.544455.97-2697.432013.026.32174.0096.000.0020.0026.000.0064.001529.444704.02-3174.582013.036.32174.00168.000.0036.0066.500.000.002243.609216.50-6972.902013.046.32174.00156.000.0032.0014.000.0016.001567.364396.46-2829.102013.057.53174.00114.500.006.0011.500.0024.001283.873156.37-1872.51合计-97073.89备注:1、实际应发工资数额为工资单显示的应发工资数额;2、如实际正常上班时数未超出法定正常上班时数的,应得工资数额=最低小时工资×(实际正常上班时数+平时加班时数×150%+周末加班时数×200%+有薪假期时数);3、如实际正常上班时数超出法定正常上班时数的,应得工资数额=最低小时工资×(法定正常上班时数+超出法定上班时数×150%+平时加班时数×150%+周末加班时数×200%+有薪假期时数);4、工资差额=应得工资数额-实际应发工资数额。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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