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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民一初字第02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杨安俊与张自暖、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3-02889)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俊,张自暖,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庐民一初字第02889号原告:杨安俊,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姜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颖,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自暖,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告:XX,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俊与被告张自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杨安俊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张自暖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以夏育荣、许海菊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号**幢**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杨安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张自暖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夏育荣、许海菊共同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号**幢**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