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水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吴显宁、代小省与何伟南、梁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显宁,代小省,何伟南,梁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水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吴显宁,××,××年××月××日出生,壮族,农民,现住××××××××申请执行人代小省,××,××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被执行人何伟南,××,××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梁再荣,××,××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吴显宁、代小省与何伟南、梁再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柳市民二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伟南、梁再荣的可供执行财产均在柳州市柳南区境内,本案已委托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融水执字第1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晓东审 判 员 吴国社代理审判员 胡李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松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