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古国平与张素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国平,张素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1220号原告:古国平,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张素康,男,汉族,居民,住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吴沐冰,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范美金,安徽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古国平与被告张素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国平、被告张素康的委托代理人吴沐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国平诉称:2012年9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口头约定用半年时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3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古国平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的事实。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只有借条,没有银行流水或者证人证言来佐证,法庭不应当支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被告张素康向原告古国平借款人民币2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归还,原告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素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古国平借款人民币2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张素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玉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