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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杨泽贵与李桂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贵,李桂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904号原告杨泽贵。委托代理人杨松宜,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桂秀。原告杨泽贵与被告李桂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忠惠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孙军、人民陪审员陈贤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泽贵及其诉讼代理人杨松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桂秀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泽贵诉称,2002年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恋爱,同年8月30日在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12月21日生育女儿杨玉莹。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语言,2005年5月10日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从未打过电话也未关心过子女。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被告李桂秀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原告杨泽贵与被告李桂秀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8月30日在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2月21日生育女孩杨玉莹。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5年5月10日,被告李桂秀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13年7月11日,原告杨泽贵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桂秀离婚。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新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利川市忠路镇下坝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杨泽贵与被告李桂秀相识时间较短便仓促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从而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现被告李桂秀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以上,其长期不履行家庭责任及夫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杨泽贵要求与被告李桂秀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李桂秀下落不明,为不改变子女的生活习惯,利于子女成长,子女杨玉莹跟随原告杨泽贵生活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泽贵与被告李桂秀离婚。女孩杨玉莹跟随原告杨泽贵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泽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忠惠审 判 员  孙 军人民陪审员  陈贤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