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商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张哲攀与叶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攀,叶建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商初字第606号原告:张哲攀,委托代理人:方益成。被告:叶建卫,原告张哲攀诉被告叶建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哲攀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傅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