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董云川走私普通货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川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中法刑初字第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云川,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县人,中专文化,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流氓罪于1995年被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3月24日减刑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11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梁映珠,广东华信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平,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云川犯走私普通物品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秀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云川及其辩护人梁映珠、王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被告人董云川和富永强(另案处理)乘坐快艇从珠海偷渡到澳门,并联系其正在澳门旅游的表嫂俞洪艳。之后,俞洪艳要求被告人董云川,帮忙将其已在澳门名表城钟表珠宝行有限公司购买的卡地亚18K红金钢石字女表和昆仑18K红金皮带女表各1只提货并带回天津。被告人董云川表示同意。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董云川到澳门名表城钟表珠宝行有限公司取出上述两只手表。2012年12月11日4时许,被告人董云川携带该两只手表和富永强从澳门偷渡回珠海,当董云川等人正爬上珠海市横琴一处海堤时,被广东省公安边防第五支队的武警抓获,并当场从董云川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中查获上述两只手表等物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两只手表为瑞士产CORUM牌手表1只、瑞士产CARTIER牌手表1只;经拱北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两只手表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200,355.9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云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证人富永强的证言、名表城钟表珠宝行有限公司的发票两张、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出具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执行回执、拱北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拱北海关缉私局侦查一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董云川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大胡同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6)二中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监狱管理局(2012)津狱杨字第106号《释放证明书》、广东边防总队第五支队侦查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董云川偷带进境的两块手表、随身携带的物品和港币、人民币的物证照片、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第五支队侦查队出具的《关于抓获董云川、富永强的情况说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的鉴定证书、拱北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董云川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董云川不知道从澳门将自用物品带入境需要缴纳税费,因此不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2.被告人董云川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董云川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董云川不知道从澳门将自用物品带入境需要缴纳税费,因此不具有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不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因法律认识错误不能阻却犯罪,故不能以被告人董云川不知道其在没有缴纳税费的情况之下将自用物品偷带入境可能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来认定被告人董云川不具有走私普通物品的犯罪故意。其次,被告人董云川在侦查阶段及庭审均供称,其知道去澳门需要办理港澳通行证,因其无法办理港澳通行证,故选择偷渡的方式前往澳门。由被告人董云川的供述可知,其知道澳门与中国大陆其他省市不同,不能自由出入,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才能通行,同理,物品的出入境也当然应缴纳相关税费,故可认定被告人董云川对在不缴纳税费的情况之下私自将物品带入境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认知,被告人董云川在此种认知之下,实施上述走私行为,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董云川具有走私普通物品的犯罪故意。故被告人董云川的辩护人提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云川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走私普通物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200,355.9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云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云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云川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获的走私物品瑞士产CORUM牌手表1只、瑞士产CARTIER牌手表1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汤薇乔代理审判员 贺 心人民陪审员 霍丽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龙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