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行审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与付孟余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付孟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长行审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79号。法定代表人杨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宏、王建利,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付孟余。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市国土长监字(2013)9-5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办石佛寺村二组集体土地0.6亩建养鸡场,申请执行人对其作出市国土长监字(2013)9-5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3年6月20日已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在申请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后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0.6亩建养鸡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市国土长监字(2013)9-5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市国土长监字(2013)9-5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审 判 长 刘延钰审 判 员 薛安利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 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