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兰黄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毕宝峰、夏锦华与夏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宝峰,夏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兰黄商初字第220号原���毕宝峰。被告夏锦华。叶桂仙,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香溪镇大路村大路第二弄23号,身份证号码××。浙江创佳针织有限公司,住兰溪市马涧镇石渠新区,法定代表人夏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宝峰与被告夏锦华、叶桂仙、浙江创佳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宝峰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毕宝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思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