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兰黄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毕宝峰、夏锦华与夏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宝峰,夏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兰黄商初字第220号原���毕宝峰。被告夏锦华。叶桂仙,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香溪镇大路村大路第二弄23号,身份证号码××。浙江创佳针织有限公司,住兰溪市马涧镇石渠新区,法定代表人夏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宝峰与被告夏锦华、叶桂仙、浙江创佳针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宝峰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毕宝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思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