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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执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岳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岳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翠屏执字第683-1号申请执行人邓岳强,男。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棠,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翠屏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宜宾市新能源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167782.1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雪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