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民初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程海与丁丽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丁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黄民初字第5071号原告:程海,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XXXX,身份证号码:********。被告:丁丽,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XXXX,身份证号码:********。原告程海与被告丁丽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海、被告丁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海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1日生育一子,名程俊杰。2008年8月,被告因患红斑狼疮住院治疗���至今尚未治愈,沉重的医药费用使家庭不堪重负。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也不好,夫妻之间常因生活小事发生争执。因被告患严重传染病,原被告无法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分居至今。原告于2012年2月3日曾提出离婚诉讼,但贵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于2012年3月23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自判决以来,原被告仍无法和好,分居至今,现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00元;诉讼费共同负担。被告丁丽辩称:2011年被告患病住院之前感情很好,被告患病后双方感情不好了,不同意离婚,要离婚也得将被告的病治好。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1日生育一子,名程俊杰。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2008年8月被告被诊断患红���狼疮,尚处于治疗中。原告自2011年春节前与被告分居。原告于2012年2月3日曾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再次具状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双方在日常生活中,虽为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但这些矛盾不足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并且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照顾的义务,现被告患有疾病,且该疾病现阶段无法完全治愈,需要配偶的关怀、抚养、照顾。原告此次提出离婚后,被告也表示希望原告与其和好。其和好的意图是善意的、诚恳的,只要双方能够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矛盾是可以化解的,原、被告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现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因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海与被告丁丽离婚。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