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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商初字第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童义与洪忠卫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义,洪忠卫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1204-1号原告童义。被告洪忠卫。本院在审理原告童义与被告洪忠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13年10月14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洪忠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洪忠卫财产的查封。依据法律规定,应解除对本案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洪忠卫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花林昌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童霞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