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67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王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某于2013年10月14日��本院提出财产续冻(封)请,要求继续冻结被上诉人许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上诉人许某的银行存款1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