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民初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民初字第1950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铜山区人。被告张某,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铜山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璐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