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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1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翟建国与胡亚冀、王婷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建国,胡亚冀,王婷爱,张现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873号原告翟建国。被告胡亚冀。被告王婷爱,系胡亚冀妻子。被告张现国。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书记员杨俊峰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2011年3月23日被告胡亚冀、王婷爱夫妻因家庭经营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被告张现国为其提供担保。当时约定月利率1.32%,期限6个月。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三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