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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7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黄波诉李书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波,李书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7046号原告:黄波,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李书密,男,汉族,生于1959年5月13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波诉被告李书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波撤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