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7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黄波诉李书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波,李书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7046号原告:黄波,男,汉族,生于1981年2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李书密,男,汉族,生于1959年5月13日。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黄波诉被告李书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波撤诉。本案诉讼费免收。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