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青山诉罗家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青山,罗家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839号申请执行人张青山,男,汉族。被执行人罗家余,曾用名罗家琼,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99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张青山诉罗家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6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家余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圣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