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执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李新岭与张小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岭,张小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岭,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小楼(曾用名XX),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李新岭与张小楼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作出的(2009)临民一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新岭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作出的(2009)临民一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张小楼赔偿李新岭人民币7254.1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该款至今未付。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小楼及其妻潘侠有共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该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小楼及张小楼在其妻潘侠名下银行存款1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谷丽华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孟 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鸣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