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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少聪与张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608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0月14日以被告张某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梁东坚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