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建成诉被告西安晨光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成,西安晨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三初字第00549号原告夏建成,男,195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西成,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晨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175号。法定代表人韩焕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夏建成诉被告西安晨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置业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建成委托代理人夏西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建成诉称,原、被告系相邻关系,由于被告在建商品楼时将原告房屋严重遮挡,为此双方于2006年12月20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自2007年9月30日起,被告每年支付原告遮光损失费8000元。但是至2010年起被告单方拒付,后经法院判决后,要求被告履行至2012年4月1日。现被告欠付2012年补偿费8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2年补偿费(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8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晨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0日,被告晨光置业公司就其建设的“晨光御苑B座”项目给原告等住户造成采光问题与原告等八户相邻的居民签订《协议》。约定:甲方为原告等西关正街137号院内8户村民,乙方为晨光置业公司。乙方同意因遮光给北临居民日照造成影响,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每户补偿人民币7000元;2007年9月30日后,因遮光给还在居住的住户每户每年补偿8000元。付款约定在当年10月1日和第二年的4月1日分两次支付。并约定,此后甲方不得再以遮光问题阻止乙方正常施工并不再去市规划局上访。《协议》由原告等8住户签名,被告签章确认。另查,原告夏建成在西关正街137号院内付2号居住。协议签订后,被告晨光置业公司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遮光补偿金至2010年9月30日,之后不再自觉给付。2011年原告诉至本院,在该案中,原告认可双方口头约定补偿金每年6000元,本院作出(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晨光置业公司按每年6000元向原告支付遮光补偿金至2011年4月1日。原告现依据双方《协议》,在本案主张2012年补偿金8000元。上述事实,有《协议》、(2012)莲民一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地籍调查表》、《西安市土地登记申请书》、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相邻关系。被告晨光置业公司因建筑施工遮挡原告夏建成等西关正街137号院内住户光线,双方自愿签订《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合法,是有效合同。被告晨光置业公司应依约支付原告夏建成遮光补偿金。原告夏建成请求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期间的遮光补偿金,本院依法予以支持。2011年原告起诉向被告主张2010年遮光补偿金,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原告曾认可双方口头约定每年补偿金为6000元,且双方实际按此数履行多年,故遮光补偿金应按照双方变更确认后6000元确定补偿金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晨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夏建成遮光补偿金(截止2013年4月1日)6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西安晨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桓审 判 员 周 荣人民陪审员 裴慧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红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