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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立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袁洪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洪声,石家庄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立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袁洪声。被执行人石家庄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石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崔越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袁洪声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恢复执行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的(2011)西民三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2011)西民三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袁洪声曾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就同一事由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袁洪声的代理人杜尹军与石家庄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侯增凡于2012年7月3日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双方遵照该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于2012年9月10日对该案做结案处理。本院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一经履行完毕,即视为据以执行的原法律文书已经执结。本院在此情形下对该案做结案处理并无不妥。在该案已经执结的情况下,申请人袁洪声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没有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袁洪声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如杰审判员  武冀海审判员  季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兴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