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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190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宏图,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某,保定恒兴肿瘤医院医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申明珠代理审判员  卢清江人民陪审员  杨 飞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