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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何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何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七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渭刑初字第00241号自诉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诉讼代理人吴淼,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某,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13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岳峰,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女,1952年12月21日出生,系被告人之妻。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张某某以与被告人何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张某某同被告人何某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回刑事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育宁人民陪审员  郝淑芹人民陪审员  王朋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