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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行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林惠钦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惠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行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林惠钦法定代表人:桂林隆霸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林惠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28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林隆霸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2013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林惠钦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金共计25050元。但原林惠钦向该公司以出差名义借款的5000元扣除实际出差费2674元后的余款2326元应退予被执行人,即被执行人应该实际给付22724元给申请人,其延期给付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276元由被执行人给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系双方意思的真是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人仲字(2013)2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来源:百度搜索“”